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
(冀卫药政〔2011〕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基本药物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回款等诸多环节。近日我省新一轮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下同)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即将完成,为确保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回款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卫生局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县(市)卫生局要成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明确职责,固定人员,落实经费。
二、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卫生局要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任务和责任,细化环节和流程,严格时限和要求,确保相关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要落实集中管理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的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市辖区内的卫生院)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采购基本药物。
四、要严格实行网上采购。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定期(原则上每周1次)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基本药物,不得擅自进行网外采购。要每季度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为保证临床用药,因紧急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临时使用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时,可先一次性采购和应急使用,但须在10日内逐级向省卫生厅备案采购情况。
五、要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各市、县(市)卫生局要严格执行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价格,不得进行二次议价或任何形式的变相价格调整,确保同一药品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统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价格。基本药物价格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