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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

  六、要明确统一配送责任。基本药物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由中标企业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总责,各市、县(市)卫生局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择经营企业配送药品。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中标企业配送工作的监管,保证一般药品在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救、急用药品在4小时内送达,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对不能按要求及时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有关情况。

  七、要实行采购乡村一体化。基本药物采购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列入所属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需求计划。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供应基本药物。村卫生室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八、要建立统一付款机制。各市、县(市)要明确向供货企业统一支付货款的部门。要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付款流程和具体工作要求。要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专用账户,并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原则上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九、要加强药品仓储管理。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仓储管理,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完善药品仓储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置符合药品仓储条件的场所,严格药品出入库管理,严防药品失效、过期、积压、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十、要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的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总额的30%。

  十一、要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参考大纲的要求,研究制定培训方案,落实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十二、要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市卫生局在做好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县(市)卫生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于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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