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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作目标管理和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总责,要加强督导,保证依法高效处理。因不当干预导致违法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和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市)要完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

  (二)建立各部门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综合治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等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防止拖欠措施落实到位,处理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经信、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监督,探索建立经营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欠薪逃匿、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无证照违法经营主体进行取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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