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经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是否按照规定到安监部门进行过备案。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2.是否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3.是否对定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是否存档;
5.检测评价的项目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1.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3.对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是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6、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职业危害预防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提高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安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实行“谁带队谁负责、谁参与谁负责”制度,强化检查人员的责任。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防止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本区城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总结和《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形式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新区安监局。(联系人:胡维军,邬奕琼;邮箱:wuyq@pudong.gov.cn,联系电话:28282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