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旧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旧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
二、旧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旧区改造,包括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
三、旧改补助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各区旧区改造计划、上年度计划完成,以及市、区政府需要重点推进项目等情况,经市财政、旧改部门综合平衡后,确定分配额度,拨付各区财政部门用于旧区改造项目支出。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旧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各区旧改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收到旧改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旧区改造项目。
六、市财政局、市旧改办应加强旧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旧改办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1.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略)
2.2011年上海旧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区级分配结果表
附件2:2011年上海旧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区级分配结果表
序号
| 区
| 补助资金(万元)
|
1
| 杨浦区
| 3540
|
2
| 闸北区
| 3160
|
3
| 黄浦区
| 3030
|
4
| 普陀区
| 2704
|
5
| 徐汇区
| 1347
|
6
| 静安区
| 1168
|
7
| 长宁区
| 584
|
| 总计
| 15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