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九条 区审计局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重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
第五十条 区政府与镇乡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查(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除外),稽查报告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国土、环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禁止该单位参加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