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岗位设置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五)学校须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规定标准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审计合格。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公布结果。
(六)学校应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七)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加强对学生饮食、住宿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八)学校应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7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初中不超过2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初中不晚于21:30。小学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师生完整休假。
(九)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干净、整洁、美观、有序。校园环境体现育人功能。
(十)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不举办校中校,不设重点班或实验班,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补课。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章 教育教学
(一)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要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