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新型基层社。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造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社,均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推进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七)支持社有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为农服务的棉花、农资等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调整优化社有资本配置,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有关政策列入当地农业产业化整体规划和龙头企业名单,参与银企对接,在项目开发以及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和市场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在土地、贷款、税收上给予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基地所需经费,列入农业优势板块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开展农超对接、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建材下乡等业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农村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贷款担保公司,开展经纪代理、典当担保、股权质押等服务。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组织领导
(八)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股权)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社剩余资产,归县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社属企业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