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要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形式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对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各地不得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加快搞好供销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未参保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相关问题。
(十)加大财政税务工商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已有涉农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农村“新网工程”资金和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的扶持力度,加大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化肥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根据相关政策依据,给予相应的储备贴息和费用补贴;对社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的培育、网点建设等,给予资金、项目、用地、信贷支持和税收减免支持。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及其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对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的连锁店,由总部统一核算并按规定缴纳税收;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由总部向工商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已明确适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大资金、项目等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凡国家、省、市对农业、国有商业等企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培养和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充实供销合作社队伍,增强供销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