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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加强小规模幼儿园规范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小规模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其在安全、消防、卫生、食品监督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小规模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建立科学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小规模幼儿园的业务指导,促进幼儿园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教结合,提升保教质量。

  请各市教育局于10月20日前,将《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报送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

  联系电话:024-86902443,联系人:杨爽

  附件: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物价局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居住分散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1]5号)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幼儿班型较小,收托幼儿总数在30-75人左右、园舍建筑面积在200-900 m2以内,幼儿园有基本设施设备、玩教具以及生活设施,能够基本满足保育教育需要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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