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上述收入核对由区镇两级民政部门负责。
(四)廉租保障资金的落实
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财政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和筹措实物配租房源资金的落实。具体保障办法和资金落实由区房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街道(镇)职责
1、街道(镇)要在社区事务中心设置廉租窗口,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也可在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中兼职。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预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居委会、物业公司协助街道廉租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初步调查工作。
(二)房管部门职责
1、房管办事处负责宣传、培训、指导相关廉租政策;发放廉租公告;负责住房面积的核定工作;对街道(镇)受理窗口进行业务指导。
2、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实施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制订全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核、补贴核发、房源供应和复核退出等工作;筹措廉租住房的资金、房源;做好廉租住房的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3、负责每季度廉租租金的发放。
(三)民政部门职责
1、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对工作。
2、区民政部门负责对街道廉租户收入核对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检查;负责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身份的认定。
四、操作办法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