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12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上述收入核对由区镇两级民政部门负责。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申请家庭他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居住面积。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或公有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居住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家庭持有一本《房地产权证》或一本《租用公房凭证》但有两本及以上户口簿的,按申请家庭和其他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此处的合计户籍人口数(共同居住人口他处有住房的除外)计算人均居住面积。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无子女老年夫妇的家庭。
(2)有残疾人员或者重大疾病患者的家庭。
(3)完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家庭。
(5)曾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职工的家庭。
(6)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职工的家庭。
(7)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8)配租家庭人数在3人(含)以上,且比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居住面积缺额在3平方米以上的家庭。
为适应情况的变化,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家庭现有的住房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等相应材料,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廉租申请,由房管办事处负责住房面积核定,并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对,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负责配合调查等相关工作。
2、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至街道(镇)受理窗口并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先进行预审。街道(镇)廉租部门受理、初审,共22个工作日,其中,现住房面积核定7个工作日,收入核对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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