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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城镇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城镇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2011〕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本区城镇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区城镇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本区城镇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的生活,也为今年本市推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准备,根据《本区城镇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实施办法》[沪松府(2007)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行以来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实施办法》规定的退养金补贴主要用于基本生活的保障,标准仍为目前的每月每人460元。
  二、对原在本区乡镇企业工作的无保障人员增加工作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工作经历由原乡镇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的经济部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中心)负责核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
  三、对进入本市高龄纳保系统的人员增加高龄补贴。70周岁及以上人员,给予每人每月60元高龄补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人员给予每人每月40元高龄补贴。
  四、无保障人员现享受的各类待遇(包括农保待遇)之和低于本补充意见第一、二、三条总标准的,予以补足;高于的,高出部分由原渠道补足。
  五、无保障人员每年享受待遇的核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中心)负责,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核准后,按新核准的额度发放补贴。
  六、享受《实施办法》退养金补贴人员死亡后,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三个月死亡当月退养金标准。
  七、已享受本市高龄纳保待遇以及享受《实施办法》退养金补贴的人员,今后凡原享受的各类待遇的增加(含农保待遇)高于本意见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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