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①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台帐,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废气、污水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
②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③对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回收处置企业落实计划,2011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④对近年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铅蓄电池行业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后督察。
⑤在媒体上公布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会同区经济、商旅、水务部门开展对本区范围内的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企业的现场监察,在2011年7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辖区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含单位名称、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2、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全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
(2)检查时间
2011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重点排查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情况。
②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③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严禁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现场监察。
区水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进水浓度异常或出水重金属超标排放的,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环保部门。
3、对电镀等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企业,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涉重金属污染企业。
(2)检查时间
2011年4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①对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以及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废水直排的电镀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在准保护区范围内废水直排超标的电镀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