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吸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集聚
1、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
2、扶持标准
对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的扶持标准,按《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本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1]49号)执行。
(二)鼓励产业与金融对接
1、申请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吸引到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投资款全部到位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吸引到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闵行区企业,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60万元。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三)鼓励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
1、申请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交易的闵行区企业,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四)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1、申请条件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成功上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上市成功的企业,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五)其他
对新成立或引进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关于印发闵行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财[2009]12号)执行。
对新成立或引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关于印发闵行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闵财金[2011]1号)和《关于印发〈闵行区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闵财[2011]5号)执行。
对在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7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