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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人才公寓操作办法的通知

  区人才公寓按照指令性安排和市场化租赁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落实。指令性安排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各大园区自主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造”等渠道筹措房源。各园区、社会资本投资建造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应用于人才住房租赁;由各产权单位负责制订租赁方案,报区人才公寓办备案。
  区人才公寓办遵循方便、就近和个人意愿的原则,首先确保政府回购的人才公寓的入住率;如政府回购的人才公寓房源不能满足需求,经区人才公寓办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市场化租赁,按人才公寓补贴标准执行。
  四、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范围
  1、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区内重点项目和重点引进项目;
  3、区内重点企业和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
  (二)对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必须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并在2010年1月1日起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引进的人员。
  (三)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在本市无住房;
  2、必须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聘任)合同。
  五、补贴标准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
  2、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人员或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的人员,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3、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最高不超过750元/月;
  4、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具有学士学位、本科学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且承担区级以上科技项目开发任务的核心成员,区财政按用人单位补贴的1:1配套,最高不超过500元/月。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海外具有相应任职经历,参照国内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六、申报和审批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汇总后向区人才公寓办进行申报。申报时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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