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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定编控制、政府审批、统一采购、凭证上牌”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编制管理。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用车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两年复核一次。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均须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不再核定车辆编制。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处级及以上干部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在职领导职数和配车系数核定。厅级干部配车系数不高于0.8,处级干部(不包括市直机关处级干部)配车系数不高于0.6。公务用车编制数由领导职数乘以配车系数确定,纳入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管理。
  (二)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处级及以上干部用车编制、处级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组成。
  市直党政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
  1、厅级(在职)干部用车编制按配车系数0.8核定。
  2、处级干部(职数内)用车编制按每3人配备一辆的标准核定。
  3、处级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按每15人核定1辆;不足15人的,可核定1辆;15人以上的,按15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
  4、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按每30人核定1辆;不足30人的,可核定1辆;30人以上的,按30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该类车辆编制数每单位控制在4辆以内。
  (三)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并需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党政机关,可根据其内设或下设的专门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编制,按1人1座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中央、省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均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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