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单位公务用车总编制计算方式:总编制数=领导职数核定车辆编制数+一般在编人员核定车辆编制数+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八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备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时,应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中央、省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执法执勤部门对口的上级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党政机关确有特殊工作职能,需要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车辆购置标准参照该行业标准执行,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和旅行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数内,经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或12座以下旅行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配备12座以上旅行车和中大型客车。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通过集中管理党政机关车辆的公务用车服务机构有偿派车或社会租用办法解决。实行旅行车、交通车集中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闲置与浪费。
第十条 党政机关为本系统下级部门配备公务用车,应征求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意见,在用车单位编制范围内按规定标准配备。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满8年或行使里程达到2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经检测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能继续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