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车辆应先处置后更新。旧车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拍卖、与厂家置换、调拨等方式进行。处置收入应直接缴入国库。处置手续应在更新车辆时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车辆使用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党政机关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般公务用车应在车内前挡玻璃右上角粘贴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印制的公务用车专门标识。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备或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除外,但应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的车辆资产台帐,车辆变更处置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报废和过户车辆应及时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车勤人员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模范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展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