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公安车管部门应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牌照登记和管理。公务用车登记上牌须向公安车管部门提交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规范格式的车辆定编单证,存入公安车管部门的机动车档案。公务用车过户、报废注销等需变更登记的,须向公安车管部门提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文。
  一般公务用车应登记民用号牌,可设定号段标识以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九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党政机关应当统计反映本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按规定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等基础资料,并按规定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于每年年末将本地当年公务用车编制数及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适用配置和内饰的,总费用不得超过裸车价格的10%。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不得借用、占用原机关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