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在遵守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其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所属境外企业进行审计。开展境外企业审计,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境外企业审计工作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境外企业审计,是指境外企业投资主体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实施的内、外部审计。境外企业审计包括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等工作。
境外企业以及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的定义参考《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财务报告工作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09)636号)文件规定。
四、境外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境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要求实施。
重要境外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必须一年实施一次。非重要境外企业原则上一年一次,如有困难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间,但不得超过三年。
五、境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境外企业的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或者境外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重大资产损失、经营严重亏损等重大财务事项时,应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境外企业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为三年)经济责任审计。
境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境外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将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重大股权投资(处置)决策、重大资产处置、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等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作为境外企业领导人绩效考核依据。
六、境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
投资主体应视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境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审查和评价。
境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应依据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