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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深化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帮企业、保就业、保和谐”的工作要求,全区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企业、深入社区,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政策知晓率,推进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落实。积极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了解劳动者求职需求,不定期开展“关注民生、促进就业”招聘活动。
  二、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六)鼓励困难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培训
  为鼓励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恢复生产作劳动力技能储备,在停工期间组织停工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培训后鉴定合格的人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
  (七)鼓励失业人员主动参加技能培训
  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城镇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闵府办发[2006]74号)精神,对上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人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和交通误餐费补贴。
  (八)鼓励应届大中专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积极开发适应大中专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对本区户籍未实现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全额培训费补贴;参加培训期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九)鼓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
  为鼓励区内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用工培训意向,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就业率,对推荐培训合格学员上岗就业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
  (十)鼓励青年参加职业见习
  为进一步缓解青年就业压力,适当延长青年职业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需要及见习人员意愿,在原来见习期限上可延长3-6个月,但包括延长期在内的见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期间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60%的标准享受,基地带教费及见习学员交通费补贴按《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闵府办发[2007]53号)执行。
  (十一)鼓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对本区企业组织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参加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实施市场监控特别计划
  (十二)实施企业裁员报告制度
  本区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企业做好裁员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控制度
  建立联系企业、服务企业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网络,及时了解企业用工和培训意向、待岗转岗裁员等计划,及时化解企业劳资纠纷。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动态分析企业招退工和失业登记情况,建立失业预警分析月报制度。
  (十四)扶持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就业服务
  进一步扶持本区人力资源中介园区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免费介绍本区户籍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0元的就业服务奖励。积极拓展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激活服务效能。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采取有力措施整治和打击非法中介,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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