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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和闵行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

  (5)登记时要按规定,掌握好选民的年龄条件、政治条件和属地条件,确保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长期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村民,经通知后未在选举日的20日前参加登记的,未办理委托登记手续且未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届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采用选民登记方法进行登记,选民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选举权利。

  (6)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发现错漏的,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

  (7)登记工作结束后,应将选民名单统一登记造册,并据此填发《选民证》。

  2、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1)村委会成员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候选人的具体条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确定,并在选举方案中进行明确,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村委会职位和职数可根据村民户数(人口)和居住情况确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3)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方案时提出。

  (4)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应按规定,由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方式投票提名,按照差额数分别将每一个职位上得票多的选民确定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

  (5)采用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投票选举后当选的有效;没人能当选的职位,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再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中在低职位当选后,要竞选更高的职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先辞职,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参加竞选;若竞选失败,不再能当选第一次选举当选的职位。

  (6)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得票多少顺序张榜公布。

  (7)村在公布候选人名单后,应运用书面形式,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年龄、文化、简历等情况。

  (8)候选人的宣传和竞选,必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应当填写《公正竞选行为规范承诺书》。候选人的宣传和竞选应当从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开始,到投票选举之前结束,选举日当天应当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9)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有候选人要求退出,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缺额的候选人可以从原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递补,并及时向村民公布。

  3、投票选举

  (1)投票选举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投票工作必须做到规范有序;二是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和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三是选举应按直接、差额、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四是当选者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另行选举,当选者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三分之一的赞成票);五是选举结果必须集中开票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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