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估结果
(一)按专业评价。
评估工作组根据各受评单位实际评价情况,以总分1000分为标准,按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医疗机构7个专业分别进行评价,各专业之间不作比较。评估结束后,各评估工作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各受评单位的评估报告和本专业的总体评估分析报告。
(二)结果计算。
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评估结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整体评估总分为1000分,具体分值结构和权重见《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2012版)》,根据实际评估结果计算最终得分。
2.区域医疗机构评估结果。
区域医疗机构得分为辖区内抽样的1家医疗机构复核得分(总分1000分),参考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标化。标化方法:按有评估方案30分,有现场评估记录30分,有评估结果辖区通报40分,三项共100分的完成情况核减复核得分,有一项未完成将从该区医疗机构复核得分中扣减相应分数,全部完成不扣分。
3. 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结果。
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得分以辖区内各公共卫生机构各自得分进行综合计算,其中,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得分为辖区内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得分的平均数,占50%;医疗机构得分为辖区内抽样的1家医疗机构复核(标化)得分,占10%;社康中心得分为经市级复核的各辖区社康中心平均分,占10%;满意度得分为辖区内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满意度得分的平均数,占30%。
(三)评估等级。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总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为优秀,900分以下800分(含800分)以上的为达标,800分以下700分(含700分)以上的为基本达标,70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四)各评估工作组要注意收集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各方面意见,在所有评估工作结束之后,对年终评估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包括该评估办法的亮点、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形成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总结,于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我委。
(五)评估结果通报。
本次评估结果将按照各个区卫生局的评估等级的高低及辖区内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得分高低排序,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报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