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
⑴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工商分局核对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⑴《商标注册证》及有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工商分局核对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⑵实际使用在商品(服务)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⑶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⑷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的有关材料。
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金额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产销量(营业额)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⑵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⑷反映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⑴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⑵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营业额)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⑵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利润、净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⑶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以及企业的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⑹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市级以上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