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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⑴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⑵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⑶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⑷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⑸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将上述证据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后连同《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工商分局。
  申请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在证据材料中增添《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据材料制作完成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后连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杭州市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工商分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同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hzaic.gov.cn)上填写相关表格,通过网站报送有关申报商标的电子信息数据。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 工商分局对本程序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材料、数据进行审查,并在集中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或者个案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经初审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签署分局初审意见,以局行文方式形成《初审推荐报告》给予推荐,并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一份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集中报送;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的申请,不予推荐报送,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工商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申请成立的,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复核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杭州市工商局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章 审核与评审

  第九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工商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或直接受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在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征求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评审建议,提交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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