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通航河流挖砂取土、采金的,责令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补办手续,并清除碍航物体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补办手续,但未清除碍航物体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限期内未补办手续,又不清除碍航物体的 | 责令停业,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48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轻微 | 不影响航标功能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影响航标功能,未发生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影响航标功能且发生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9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轻微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严重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未造成事故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严重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造成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5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擅自经营1个月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擅自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擅自经营3个月以上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51 | 未经许可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的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港口业务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擅自经营1个月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擅自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擅自经营3个月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收50%以下的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收50%以上1倍以下的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部分,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超收1倍以上的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部分,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53 | 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未使用规定票据的 |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次未使用规定票据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2次以上未使用规定票据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4 | 逾期不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 轻微 | 欠缴1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欠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费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欠缴5万元以上的 | 处欠缴费款3倍罚款,并可暂扣许可证 |
55 |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许可证 |
较重 |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
56 |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 |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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