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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实际吸纳失业人员的人数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按照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02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民工失业救助。

  (一)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的失业救助。

  1、救助对象: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企业中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暂时失去工作岗位且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进行了失业预登记的参保农民工。

  2、失业救助标准:按企业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申领程序。由企业按月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的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经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失业预登记,核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拨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由企业发放到参保农民工。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参保农民工暂时失去工作岗位情况及其稳定就业措施,申请补贴事项、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

  (2)《企业暂时失去工作岗位参保农民工花名册》(签章)及其电子文档;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

  (4)社保经办机构为企业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原件。

  (二)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的失业救助。

  1、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进行失业登记后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且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

  返乡农民工家庭特别困难是指农村低保户家庭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因地震灾害导致生活困难;

  (2)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参加劳动。

  2、申领程序。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申请失业救助,向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同意并经公示5天后,报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登记和《领取证》,按月造册并经本人签字后发放失业救助金。返乡农民工在享受失业救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失业救助金。返乡农民工申请失业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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