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1]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开工规模,按照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简化前置条件,并联审批的原则,合理调整行政审批手续,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内容
本通知中“保障性住房项目”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及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以及上述项目的配套设施。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时效
各地要加快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和房改)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供应进度,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
(一)立项阶段。
1.发展改革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核准时间缩短为5个工作日,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核准的初审工作。
2.简化前置条件,环保主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环评审查时间缩短为5个工作日;5万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环境评估报告可采用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表即可办理项目立项及报建手续。
3.为节省评估工作成本,保障性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采取相关主管部门、专家联审会形式进行,通过集体会审方式进行项目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和审查文件。
4.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参照廉租住房项目编报方式,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深度的要求,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合并后编制送审,以简化审批环节;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后即可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