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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


  5.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可先行申请核准勘察、设计招投标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前予以核准。

  6.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主体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将项目法人招标与施工招投标同时进行,如中标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和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可自行施工,不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其招标文件需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二)土地供应阶段。

  1.保障性住房(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的划拨供地直接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2.业主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政府批文,付清土地款资金证明后,国土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阶段。1.规划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立项文件后,并履行设计方案招标程序的,可以受理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单位能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证明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后,规划部门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以划拨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土地,建设单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后,规划部门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招投标阶段。

  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受理5日后可持受理单提前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开标,进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2.对民营资本投资控股或占主导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邀请招标和免招标的项目将招标文件、招投标组织方式、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签订合同等五项备案改为一次性备案,加快完成招标工作。

  (五)施工安全监督阶段。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招投标手续时,需告知其提前处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申办渣土消纳证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可同步进行。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签单以取代社保登记证和收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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