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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其装备水平,以适应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省级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在近期内要尽快达到《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详见附件);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装备水平,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达到卫生部下发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要求。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制定当地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不断改善和提高当地卫生应急队伍装备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队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补助标准,并根据队员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在职称晋升、卫生下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队员所在单位要为队员购买工伤、人身意外保险,在工作安排上要优先保障队员完成应急任务,队员被派出执行应急任务期间,工资、奖金待遇不能降低。
  三、加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当地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监管主体,要按照平时监督管理、遇事紧急调动应对的“平战结合”原则,敦促下属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当地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负责组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敦促、指导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组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化学中毒救治(含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卫生应急队伍各1支;地级市(海口、三亚、儋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敦促、指导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至少组建2支医疗救治(含急性中毒、核辐射救治)、1支疾病控制(含心理疏导)和1支卫生监督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至少组建1支综合卫生应急队伍,有条件的可分类组建。辖区内建有核电站、核基地的市(县)要组建单独的核辐射救治卫生应急队伍。
  医疗救治和综合卫生应急队伍每队8人,疾病控制队伍每队5-10人(省级10人、地市级8人、县级5人),队伍中须包括队长、副队长和后勤保障人员各1名。其他队伍人员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培训演练,注重指挥协调,着力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处置能力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是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的指挥协调部门,负责队伍的调用、组织、协调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要敦促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拟定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战处置能力。
  借鉴部队预备役管理模式,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由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建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应急队伍的队员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不变,平常在单位从事原专业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队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每年更新队员资料,如有人员调整及时报送变更信息,对队员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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