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宝山区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扶持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
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宝山区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宝山区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扶持办法
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为切实提高我区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宝山和谐发展,现根据《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开辟本市社区巴士的若干意见(试行)》(沪交客〔2009〕599号)精神,结合宝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原则
(一)公益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采取“企业运作、政府补贴”的办法,即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区、镇共同承担为主、企业为辅的原则进行安排;普通公交线路新辟、调整、车辆更新、票价改制等,实行定额补贴;社区巴士线路委托区域内骨干公交企业营运,营运亏损由区政府适当补偿。
(二)政府补贴与持续经营相结合。普通公交线路享受定期定额补贴后,不论盈利或亏损,都需持续运营。如确需调整、停运或撤线的,应经区建设交通委许可同意;承担社区巴士营运的公交企业在以营业收入冲抵营运成本(不包括车辆折旧费用)后,如果不足以弥补营运成本的,则应获得不低于差额部分的政府补偿。同时,为鼓励、支持营运企业持续承担社区巴士营运业务,区政府给予其适当利润(按照营运成本的3~5%计算)。
(三)补贴核定与审计考核相结合。社区巴士营运补贴由区审计部门或区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专项审计,经确认后的审计报告作为营运补贴的依据。同时,区建设交通委根据委托协议书和行业规定实施营运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营运补贴挂钩。
(四)区级负担与镇级负担相结合。新辟、调整的普通公交线路及社区巴士营运补贴的补贴资金,由区、镇二级政府各承担50%,跨镇线路按长度比例由涉及相关镇分担。
二、宝山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