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区、镇共同承担为主、企业为辅的原则进行安排。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的建设,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建设费用;区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镇负责前期(含征地)费用;对于列入道路建设工程以内的港湾式车站和候车亭建设费用由建设工程费用承担;对于列入道路工程以外的港湾式车站和候车亭建设费用,按道路管理责任分别由区、镇承担。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成后,产权由区建设交通委或镇政府所有(企业出资建设除外)。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由公交企业借用并负责管理和养护工作,确保设施专用、完好和环境整洁美观。公交候车亭和公交信息化智能系统由区建设交通委管理养护,养护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公交候车亭的广告权出让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招标,出让收入上交区财政。
三、宝山区普通公交线路运营补贴
根据区域发展需要,政府指令性的新辟、延伸、延时、票价改制的公交线路和车辆更新视情给予补贴。
(一)区域内新辟普通公交线路(首末站及线路均在宝山区范围内)的补贴:
新辟普通公交线路的补贴标准:5公里(含5公里)以下每年100万元;5~10公里(含10公里)每年110万元;10~15公里(含15公里)每年130万元;15公里以上每年150万元;补贴期限三年。
新辟普通公交线路,根据不同线路的条件和情况,原则上掌握在上述标准的50-80%,超过80%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切实解决农村居民群众的出行问题。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的原则,乡村巴士补贴标准原则上安排每辆车每年35~50万元,每条线路不超过80万元。
(二)公交线路调整延长补贴标准:每延长l公里给予每年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三)公交线路调整延时补贴标准:每延时30分钟给予每年3.5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四)公交线路由多级票价改制为单一票价(2元),每条线路的补贴标准:全程票价4元的每年70万元,全程票价5元的每年80万元,全程票价6元的每年90万元,全程票价7元的每年100万元。补贴期限为二年。
(五)区域内运营的普通公交线路,车辆更新为“大宇”、“申沃”等高等级车型,每辆给予10万元补贴。
(六)公交企业安排的车辆标准、运营时间和班次应符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七)公交企业因区委、区政府要求,承担本区区域内临时性、突发性、公益性的交通保障和服务而增加的支出,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助。
(八)考虑公交企业资金运作困难,新辟公交线路前期资金投入较大,营运补贴分别在二、三、四季度预付当年应付营运补贴额的20~30%,剩余补贴经费待年度考核后结算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