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09〕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理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镇级公共财政建设,确保社会和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的决定》(宝府【2006】70号)和市财政局《完善上海区县以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沪财预【200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区镇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以区政府与镇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收支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区和镇两级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根本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制度。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突出对镇级公共财政保障的扶持,重点向北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和向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倾斜,推进全区社会事业的和谐平稳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
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地区之间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矛盾,使镇之间的事权与财力尽量趋于一致,努力做到事权与财权的有机统一。
2、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
通过转移支付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北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逐步缓解地区经济不平衡矛盾,逐步达到公共财政均等化。
3、客观、公平和规范原则
按照统一的客观因素,统一的计算口径、统一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办法分配各镇转移支付,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和合理。
二、管理范围与分配办法
(一)管理范围
纳入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范围的是区财政通过“转移性支出”的形式对镇级的补贴,其收支纳入各镇财政预算内收支范围。
(二)分配办法
区镇财政转移支付分两种类型:一是一般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量的60%,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量的40%。
1、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区政府综合各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公共财政收入转移给各镇的财力,各镇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应全部用于追加相应公共财政的支出,确保镇级财政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