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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二)镇人民政府检查《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街道办事处检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情况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在自查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直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形式。
  六、时间安排
  (一)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建议书。
  (三)12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科室)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区政府法制办在执法检查中,要在搞好横向协调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区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确保本单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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