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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的通知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市技术发明一等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0万元;认定为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奖励15万元;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企业)的,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
  4、对获得市名牌产品(服务)、市长质量奖、质量金奖的企业,奖励 30万元。
  5、对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10万元。
  6、对认定为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优秀人才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企业,奖励30万元。
  7、对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国家级最高奖励30万元,市级最高奖励10万元。
  8、对上市企业,按 “嘉府办发[2011]2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行动计划(2011-2015)》和“嘉府办发[2008]12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精神执行。
  9、对获得小巨人企业特别贡献奖的企业(已经获得小巨人企业称号,其销售收入和税收比上年均达20%以上增长,且当年区镇二级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区镇二级财政实得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10、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立项或认定的,三个年度内(2009、2010、2011)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国家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区级30万元。
  五、奖励除外情况
  1、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被查处的。
  2、当年企业税收区镇实得部分不足80万元的。
  3、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下降幅度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
  4、环保方面未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减排指标的企业。
  5、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其他政策性扶持的。
  六、其他
  1、小巨人计划奖励项目资金由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拨付。
  2、企业在获得奖励后十年内不外迁,否则全额退还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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