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9年]74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个人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1、工业
|
|
其中:制造业
| 5-20
|
2、交通运输业
| 12-20
|
3、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15-20
|
4、商业
| 5-20
|
5、饮食服务业
| 12-25
|
6、娱乐业
| 15-40
|
7、其他行业
| 12-30
|
在省局未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办法前,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可参照《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鞍国税发[2009]7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