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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辖区各高校要安排专人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按月统计汇总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并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 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应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并按年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本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贷款。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蚌埠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协调处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调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开展工作。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解释和指导,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再贷款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需市级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高校开展政策宣传、贷款信息确认、诚信教育等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完成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操作,汇总并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

  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时提供借款学生动态信息,积极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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