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中标后诚信履约,有效预防和打击工程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蚌埠市区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各类补助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以财政资金为担保的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项制度,建立工程管理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责任制。
第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采购
(一)严格招标程序和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法人授权代理人在投标单位工作必须满1年以上,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涉及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与投标单位的人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资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视为无投标资格或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