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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实行投标担保制度。市招标局会同招标单位对投标担保的资金额度、缴纳及返还方式、没收等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进一步加大项目投标和项目承接中的风险控制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实行履约担保备案制度。招标人及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担保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市招标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单位履行合同后,经招标人确认,由中标单位办理履约担保退还手续,解除担保义务;

  (四)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科学制定项目评标办法和程序,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原则。安全文明费用实行单独列支;

  (五)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设单位及代理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编制的拦标价的审核,并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局备案;

  (六)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提出要求,明确对投标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能到岗履职行为,将予以经济处罚。合同条款中明确制定施工企业违约处罚条款、清场条件和程序;

  (七)重大工程开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后,市招标局应会同招标人对拟中标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约谈,重点约谈履约要求和重申处罚条款。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拟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要参加约谈。

  第五条 严格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合同订立监管。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采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不得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在15日内报市招标局、市住建委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补充合同,也需报送上述单位备案。项目在决算审计时,需以经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

  第六条 严格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履行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部分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开工的,在建设项目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后,建设单位须承诺限期办理法定手续并报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超过承诺时限仍没有完成法定手续的,责令停工。

  第七条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实行押证制度。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工程施工情况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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