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将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和项目总监从业资格证书保存在行业主管部门;
(二)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保存中标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有关人员证件;
(三)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凭竣(交)工验收证明(对工程竣工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从业资格证书领回,建设单位同时退回保存的相关人员证件;
(四)上述相关人员必须是和中标单位有人事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八条 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和项目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第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或项目总监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形,需要更换的,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并附相关证明文件,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局备案。
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的资质。变更前和变更后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的从业资格证同时保存在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或项目业主)应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应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