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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现场,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并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认真履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1〕47号)和其他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考勤记录。当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当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入挂靠单位或个人账户;

  (四)建立进度控制保证机制。合理确定招标工期,按合同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

  (五)建立清场机制。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挂靠、恶意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依据合同约定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时,应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认真审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和劳务施工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职称、岗位证书和相关资料,履行签字把关手续,凡不真实、不完整、不齐全的,不得下达开工令,不得签字放行,不得验收通过;

  (二)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和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总监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其他行业管理规范规定,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并应通知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

  (三)工程验收、资料报验和工程款支付等相关手续,必须由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实施,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第十二条 加强施工分包的监管,施工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方可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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