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三)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量的变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市招标局负责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负责审查是否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签订合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标后监管工作;
(二)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的行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包、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每次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对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前解除合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局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局记入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一)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的;
(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
(四)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驻工地不满规定天数的;
(五)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订虚假工程量或虚报工程造价的;
(七)未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影响项目进展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违规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