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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三)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量的变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市招标局负责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负责审查是否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签订合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标后监管工作;

  (二)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监管的行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包、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每次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对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前解除合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局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局记入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一)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的;

  (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

  (四)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驻工地不满规定天数的;

  (五)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订虚假工程量或虚报工程造价的;

  (七)未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影响项目进展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违规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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