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蚌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进蚌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外地进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外地进蚌企业在所属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外地进蚌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登记备案手续在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办理。
(一)为提升我市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外地高资质、高素质的企业参与我市工程建设,在我市备案的外地进蚌企业,应依法取得以下资质:
1.建筑业企业: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省内二级及以上)、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
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