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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已办理进蚌备案手续的外地企业承揽项目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总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7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职称;劳务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职称。

  (二)中标工程的注册建造师证加盖执业印章并连同执业印章一起随身携带,持证上岗,不得擅自脱岗,不得人章(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印章)分离。

  (三)备案注册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本市对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和信用评价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对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建筑业企业管理人员实行指模管理制度,采取指模确认的方式定期检查机构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第十条 外地进蚌企业在蚌埠只能备案一个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企业在蚌从事建筑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注册建造师、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提供总公司的任命书(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不得在分支机构兼职。

  第十二条 企业在蚌承接工程的项目执业人员(注册建造师,下同)应办理《个人信用手册》进行备案管理。

  在建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开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窗口对其注册建造师有效证件原件实行统一保管。

  进蚌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备案登记表》后应将复印件张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市建筑管理局应建立外地进蚌建筑业企业和项目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企业和项目执业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农民工维权、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等情况及时在《企业信用手册》和《个人信用手册》进行记录,并按规定报送记录汇总情况,市住建委将定期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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