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资质信息、法人代表、在蚌行政负责人、在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财务(统计)人员、在蚌固定办公场所、在蚌固定电话等一般信息,应在实际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到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蚌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管理机构,落实专人受理和处理企业在蚌工程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告示牌,公布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 企业应实行建筑工地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五清”管理制度,即: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做到封闭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及在蚌工地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建立企业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档案,积极配合工程所在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和分校,并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配合协助主管部门对农民工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应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向注册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公安部门对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管理局应加强对外地进蚌建筑业企业实行备案动态监督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