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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动态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动态考核结果由市住建委确认后公布。复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进蚌备案证有效期顺延1年;“基本合格”的企业进蚌备案证有效期顺延6个月;“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在蚌备案资格,自结论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备案延续考核每年进行1次,在第一季度完成。备案延续考核的主要内容:在蚌是否存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农民工维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备案登记表》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在蚌埠市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由企业在窗口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应向市建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建管之窗网站发布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公告,公告期30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再给予办理离蚌手续,并收回《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备案延续考核或未办理离蚌手续自行离开的企业,其《备案登记表》到期后自行失效,自失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取消在皖备案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的时间内不予办理进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暂扣《备案登记表》3-6个月的处罚。

  第三十条 提供伪造和弄虚作假证书(件)的,1年内不再办理该企业进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清出蚌埠建筑市场,2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一)发生1起死亡1人以上(含1人)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所列等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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