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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市监察局、福州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在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账户。个别单位因为管理需要,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分设零余额账户的,其中核算本级机关财务资金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账户。从发文之日起,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账户性质转换的开销户手续。

  为保障预算单位各项支付业务平稳有序开展,本次账户性质转换开销户仅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操作,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不做撤销开立操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按本文件规定需要办理账户性质转换的预算单位,向其开户银行同时提交原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新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同原基本存款账号)开户、原零余额专用存款账户销户、新零余额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同原零余额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开户的申请(本文件作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申请依据),填制开户银行的开立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交回开户许可证。

  2、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先向人民银行申请原基本存款账户与原零余额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再申请新零余额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新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好后,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开设专户核准。

  3、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核发的新开户许可证后,在行内系统中对原有账户做性质变更操作,原有的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变为专用存款账户;原以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为零余额基本存款账户,但不做撤销开立操作,保留原有账号。

  已经以基本存款账户形式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账户不做变更。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设置一个实有资金基本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专用账户作为财政性资金账户。非财政性资金账户仅限于工会、党费、房改、食堂等账户,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开立。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除设置一个实有资金基本账户外,可以按非财政性资金账户规定设置实有资金专用账户。

  1、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账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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