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业务,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业务,不得在已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不得违反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建立和完整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档案,定期对本行开立的预算单位账户对照规定进行自查清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自查纠正。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预算单位、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协助如实按要求提供所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信息,市财政局跟踪监督预算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应监督开户银行按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市审计局按规定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规定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市监察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使用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市监察局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