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注同意意见的“开户单位关于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函”,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等。
2.专项材料:
(1)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提供成立党组织的批文。
(2)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1997】24号)的要求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据此办理开户手续。
(3)房改专用存款账户。提供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外汇账户。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依据。
3.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开户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和开户行签署意见并盖齐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和盖章复印件;
2.资产负债表;
3.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注同意意见的“开户单位关于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函”,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贷款原因、用途、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等;
4.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开户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和开户行签署意见并盖齐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注同意意见的“开户单位关于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函”,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等;
2.成立临时机构的正式文件,需要开展经济活动并且需要开立账户的有关证明资料;
3.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银行账户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和开户行签署意见并盖齐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账户变更申请资料
(一)变更备案
预算单位发生只备案无需审核的变更事项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财务机构“关于账户变更报备的函”, 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变更内容,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变更审核
预算单位发生需要审核的变更事项的,应出具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关于申请账户变更的函”,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变更内容。其中,属于账户开户行变更的,同时填写“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和“市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和开户行签署意见并盖齐印章后,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他变更无需填表,仅需在函中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变更内容。
三、账户撤销申请资料